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检测样本保存和使用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疾控系统,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血液检测样本保存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125号)要求,强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样本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检测样本保存和使用管理方案》,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科教处。
联系人及电话:
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杨旭 18145108117
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关云涛 13946099926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