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医疗机构,委直各单位: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精神,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规范开展。省卫生健康委在原黑龙江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调整部分成员。黑龙江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省卫生健康委推动省内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指导、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咨询等工作。黑龙江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同时承担省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