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系统机构伦理委员会信息上传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对医学研究登记备案系统(测试)机构伦理委员会信息上传模块进行测试的函》,为促进医学科学研究,加强伦理审查监督管理,现进行“医学研究登记备案系统”(简称系统)机构伦理委员会信息上传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规定,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包含民营机构)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
二、备案机关及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该系统在线上传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信息,并完成线下备案。省、市卫生健康委科教科(处)进行线上审核、线下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备案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备案工作的通知》(黑卫科教函〔2018〕65号)执行。
三、账号发放
管理员账号(分省、市、县三级)和密码实施属地化管理逐级分发。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委直属、直管医疗卫生机构的账户和密码;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县级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员创建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账号和密码。
四、平台网址
http://114.255.48.20
五、平台使用指南
见附件(将通过OA系统发放)
六、相关要求
(一)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学伦理委员会备案的总体工作。成立省级医学伦理委员会指导全省伦理工作。请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负责指导、督促县级卫生健康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备案工作。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线上信息与线下备案一致。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变化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并报送纸件到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备案。
(二)此次伦理备案工作已委托黑龙江省医院线上审核。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有专人负责(伦理秘书),由医疗卫生机构创建伦理秘书信息,由伦理秘书填写伦理委员会信息上传备案,定期上报备案情况,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如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三)信息上传工作应于7月31日完成,8月3日前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将辖区内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报至我委科教处备案。我委将委托省级医学伦理委员会对上传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估,请认真填报上传。
联系人:
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杨旭 电话:0451-85971057
黑龙江省医院 王寅冬 电话:0451-88025903
附件: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负责的医疗卫生机构
账号及密码备案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10日
附件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备案汇总表
市(行署)卫生健康委(公章) 制表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医院等级 |
线上备案(是/否) |
线下备案(是/否) |
伦理秘书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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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地市辖区内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需准确;
制表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