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黑卫医规发〔2017〕4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通知》附件中《黑龙江省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第六款“(一)基本设置。至少配备20台血液透析机”的表述,修改为“(一)基本设置。至少配备10-20台血液透析机”。
《通知》中其他条款不变。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