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黑龙江省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名单的通知
各市(地)卫健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黑卫医函﹝2017﹞228号)相关要求,经过持续推进,截止2020年底,我省已互认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共434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互认范围的三级医疗机构有关项目检测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二级医疗机构有关项目检测结果,在全省二级医疗机构之间互认。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黑卫医函﹝2017﹞228号),对互认项目进行统一标注。
二、全省各医疗机构要向医务人员传达检验结果互认的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互认条件的检验结果,要杜绝重复检查,切实降低患者就医负担。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需要,确实需要再次检查的,要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避免误解。
三、尚未达到互认标准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实验室质量管理,早日实现检测结果互认。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