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为落实好育儿补贴制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育儿补贴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育儿补贴制度是国家和我省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 各市(地)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措施。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统称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补贴对象应当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孩次按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复婚夫妻以两人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以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单亲家庭按照本人生育子女排列顺序,确定申领补贴时的婴幼儿孩次。
第六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申领人)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儿童福利机构中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由儿童福利机构申领。
申请育儿补贴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申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婴幼儿父亲、母亲的一方,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父母离异的,由父亲、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育儿补贴。
(二)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
第七条 育儿补贴由申领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初审和申领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要求,根据申领人提交的申报信息、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以及生育登记、人口个案信息等及时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确认后的补贴对象信息导入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比对校验,生成补贴资金发放计划推送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大数据审核并根据需要随机抽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大数据核查存疑的个案信息,要组织进行审核;每年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重点对新增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
审核、抽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比对的作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申领人主要通过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政务服务大厅现场申请。
线上申请:申领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育儿补贴”小程序,或黑龙江省“龙易办”小程序及“龙易办”APP,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申请。
线下申请:申领人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政务服务大厅现场申请。
第十条 申领人需提交的信息如下:
(一)婴幼儿基本情况。婴幼儿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户籍地址、孩次信息;如不是一孩还需填写其他子女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等)。
(二)申领人基本情况。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户籍和现居住地址、与婴幼儿的关系。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一方的,还需提供申领人的当前婚姻状况等信息。
(三)领取育儿补贴款账户类型及账户信息。鼓励申领人使用婴幼儿或本人社保卡关联的金融账户(银行卡)申领。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首次申请后,再次申请续领如相关信息无变化,无需重新提交材料,仅需在线确认或通过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下确认申请信息即可。若相关信息有变化,需按要求补充提交新材料。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婴幼儿有关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如本次申领补贴子女不是一孩的,还需提交其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的子女页,以及能证明与申领人关系的相关材料(如:户口薄的该子女页,其中包括与申领人的长子、长女、次子、次女等关系)。
(二)申领人有关材料。
1.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已婚状态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状态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协议未明确相关事项的,可提供离婚调解书、生效裁判文书等法定有效材料,前述材料须载明婴幼儿抚养权归属信息。丧偶状态的,提供申领人配偶户口簿中配偶户口注销页,或死亡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配偶死亡的法定材料。其他情形的,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申领人与婴幼儿的监护抚养关系,经申领人签字确认后上传。
2.申领人为婴幼儿养父母: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或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收养证明材料。
3.申领人为其他监护人:其他监护人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儿童福利机构,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顺位监护人: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或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裁判文书),以及顺位监护人与婴幼儿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指定监护人:婴幼儿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佐证材料。
(3)儿童福利机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户籍页;婴幼儿户籍未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口的,另需提供监护权佐证材料。同时,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育儿补贴申请表》。
线下申请的,除线上办理所需材料的原件外,还须提供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 申领相关信息及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依据;相关信息或材料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并提交的状态为准。
第十三条 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乡要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四条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
(一)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在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二)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提出;
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
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
(三)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在首次申领后的年度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
针对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且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特殊情形,由申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补贴申领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幼儿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申领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能够证明申领人与婴幼儿监护抚养关系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婴幼儿户籍发生变动的,如各地补贴标准实行按月核算的,自户籍迁出本地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该婴幼儿的育儿补贴;户籍迁入本地的,应自其迁出原户籍地的次月起,启动补贴计发工作。
第三章 补贴发放
第十八条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申领3年补贴;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第十九条 各市(地)原则上按照每季度为周期,对周期内已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按照婴幼儿年度应领取的金额每年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 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鼓励申领人使用本人或婴幼儿社保卡关联的金融账户(银行卡)申领。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与代理银行的三方对账机制,代理银行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生成的育儿补贴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及时准确汇入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金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育儿补贴个人账户无法划转、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需要重新发放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起补发,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领人。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使用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系统建设要求,牵头组织软硬件配备,建设应用环境,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指导各地规范使用,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县级做好发放名单、发放计划的档案管理,乡级做好线下申领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地)的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获得省级及以上绩效因素奖励的补助资金,可用于育儿补贴及育儿服务管理相关支出。
第三十条 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接受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全过程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依据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育儿补贴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助资金执行是否合规。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应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育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情况;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四)补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五)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个人账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银行的监督。代理银行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造成迟发、错发育儿补贴的,按照代理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银行机构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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