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我委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3〕241号)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具体职责和能力、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档案管理和信息报告等内容,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相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中疾控公卫发〔2019〕45号);
(七)《职业病报告技术规范》(中疾控公卫发〔2019〕118号)等。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资质,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共七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结论、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附则。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粉尘噪声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有害化学因素理化检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等相关技术要求,细化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职责、主检医师及检查人员配备、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内容。同时,详细介绍了职业健康检查流程、如何确定检查项目、如何规范书写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和总结报告书,并规定了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患者的信息报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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