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审批核准工作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命名及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名称合法合规、规范统一,有效防范名称使用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名称审批核准工作规定(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我省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范围逐渐拓展,服务内涵更加丰富。但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模糊、笼统或容易混淆的名称,增加患者就医难度。少数医疗机构为吸引患者,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暗示疗效的名称误导患者,或使用标新立异的名称,引发社会争议。为引导医疗机构聚焦主责主业,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便捷患者看病就医,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在梳理既往对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起草了《医疗机构名称审批核准工作规定(试行)》。
二、制定原则与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对民营医院违规使用公立医院名称进行排查整改的函》(国卫医机构便函〔2020〕534号)等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措施
《医疗机构名称审批核准工作规定(试行)》共分五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命名要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部分),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组成、命名原则、名称核准以及禁用名称。要求医疗机构命名应当依法、准确、规范、合理,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误认;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对医疗机构禁用的名称进行了列举,将无相关授权使用哈医大、医大、中医大、祖研等省内知名医院名称或者简称的列为禁用名称。二是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与纠正(第五部分)。进一步强调按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同时规定了不适宜名称的纠正机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