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黑编 〔2024〕53号)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黑龙江省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和《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经省委编委批准,现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要职责调整
(一)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省民政厅。
(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下述职责划入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实施国家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哈尔滨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龙江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全省公共卫生防护网。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将办公室承担的对外合作职责划入医政医管处,办公室不再保留“对外合作处”牌子。
(二)医政医管处更名为医政处,加挂“对外合作处”牌子,主要职责调整为:承担拟订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监督指导医院药事、临床试验室等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及援外等外事工作。
(三)卫生应急与安全生产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更名为医疗应急与安全生产办公室,主要职责调整为: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省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四)撤销疾病预防控制处、综合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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