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5部门《关于印发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6〕8号),结合我省有关试点工作情况,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工作方案》,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黑龙江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信访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黑龙江省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5部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平安龙江、健康龙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将心理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及平安龙江、健康龙江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心理服务新格局,推动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主要目标
到2030年,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基本健全。
(一)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村(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以村(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80%以上。
(二)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配备心理专业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各类非公经济组织等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
(四)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80%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5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心理门诊。所有县(市)依托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心理门诊。
(五)各市(地)分别依托精神专科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或公立医院,设立1家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为辖区提供精神心理服务。
(六)发挥12356心理热线作用,建立7×24小时公益心理援助服务机制,热线接通率不低于70%,完善与地方110、119、120等服务热线及综治维稳工作的协同机制。
(七)各市(地)统筹多部门力量,至少组建1支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每年组织开展1次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八)市(地)组建多部门巡讲团,每年至少开展25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巡讲,普及科学的心理健康知识。巡讲向重点人群倾斜,每月至少面对青少年学生、新就业群体、育龄妇女等开展一场。
(九)开展全省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动态跟踪学生心理状态变化,深入分析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建强社会心理服务阵地
1.夯实基层心理服务。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等各类公共服务场所,合理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为辖区居民提供便捷可及的心理服务。心理服务人员涵盖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心理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及时介入矛盾纠纷,推动其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对发现有医疗需求的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至相应专业机构,开展规范的专业干预。(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共青团黑龙江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教育系统心理服务。规范设置学校心理服务场所(心理辅导室等),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员及班主任的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其专业服务能力。指导各地各校应用好心理健康教材和课程,推动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持续实施好“双减”行动,确保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学生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挫折教育,增强学生适应环境、调适情绪、应对压力等方面能力,提高心理韧性和心理免疫力。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科学规范运用测评结果,构建心理健康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学生重大心理问题发现、专业转介就医及愈后复学全流程机制,切实筑牢学生心理健康防线。(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依托本单位工会或人力资源部门及卫生保健室设立心理辅导室,组建心理健康服务团队;规模较小的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举办讲座等方式,引导员工掌握情绪调节、压力管理等方法,提升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在公安监管场所、监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救助管理站、信访接待场所等设置心理服务阵地,配齐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面向系统内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知识,提供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服务。(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卫生健康系统心理服务。健全省、市、县(区)、乡镇(社区)四级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省、市、县(区)应设置或指定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任务。公立精神专科医院设置心理门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设置心理门诊或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置独立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推动“心身同治”理念在临床各科室诊疗工作中全面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中。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关注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项目价格,合理确定价格水平,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发展社会化心理服务。落实好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标准,做好执业行为监管,规范提供心理服务。将心理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人文伦理以及心理知识基本理论、心理服务实践技能等作为执业人员培训重要内容。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严禁开展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等服务。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可能有精神障碍等问题时,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诊疗。培育一批环境温馨、行为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
1.加强心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应用型心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衔接的培养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交叉领域相关专业,探索符合省情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式,培养适用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支持医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开设心理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心理知识理论和素养。坚持分类指导、分层推进,逐步建立精神科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下同)、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多层次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资格考试、定期考核及职称评审等工作。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人员等人员配备要求。规范开展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和附条件注册,到2030年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每10万人口9名,充实精神科医师队伍。发展专科护士、药师、康复技师、医务社工及志愿者等,提升心理健康整体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配备,省、市、县级分别配备不低于8名、5名、3名专职精防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120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防人员,提升基层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定期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精神科对精神障碍规范化、专业化诊疗水平,其他临床科室对常见心理健康问题早期识别、筛查和初步干预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落实有关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强化职业资格管理、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监督管理等要求。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作用,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国家要求做好社会心理咨询行业人员信息登记,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壮大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更多专业力量加入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的专业培训,吸纳优秀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咨询师等进入全省志愿服务专家库,开发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关系调适、矛盾化解等培训课程,提升专业能力与服务质量。(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卫生健康委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重点人群心理服务
1.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密切家校协同,树立正确教育观、掌握合理教育方法,正确看待考试成绩,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加强医教协作,建立大中小学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机制,构建“班主任或辅导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精神科医师”三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开展接力式服务。优化社会支持,依托儿童之家、社区教育机构等,推进社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共青团黑龙江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普遍开展职业人群心理服务。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不同职业人群岗位特点,提供针对性心理服务。对教师、医师等职业人群,巩固已有心理服务工作方式,推广经验;针对新就业群体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加强研究,创新心理服务模式和方式,促进心理健康。做好退役军人心理调适培训,增强其心理适应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省委组织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关注特定群体心理健康。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妇女之家、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之家、安置帮教基地、社区矫正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妇女、困境儿童、残疾人、刑释人员、社区矫正等特定群体提供心理服务。对空巢、失能、特困等特殊老年人加强心理关怀。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重点关注青春期、围产期、更年期、困境等女性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危机干预服务。发挥助残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社会心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1.积极发挥12356心理援助热线作用。不断完善12356心理援助热线工作制度,保障热线平稳运行,提升接通率与服务质量。各地市配齐配强接线工作人员,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全省统一心理援助热线数据目录,每年至少组织1次热线咨询员业务培训,持续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热线数据分析研判及成果运用,精准指导各领域、各类人群心理服务工作,健全与110、119、120等服务热线及综治维稳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各级医疗机构通过多渠道常态化开展热线宣传推广,切实提升群众对心理援助热线的知晓率和使用率。(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强用好12355青少年服务台。构建“一站式、综合性、属地化”服务体系,推进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体系融合,加强与12356心理援助热线联动协作,深化个案属地跟踪办理,着力解决诱发青少年心理困扰的急难愁盼问题。提高12355热线和网络平台智能化、专业化服务质量。(团省委牵头,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省内各地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基层文化阵地开展各类娱乐及文化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区)建设布局合理、便利可达的社区娱乐及文化活动场所。广泛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心身同健康”等科学理念和健康知识,提升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省委网信办、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
1.建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等阵地,组建省、市两级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专业队伍,省级和各市(地)至少各组织一支队伍。人员主要由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临床护士、志愿者等组成,持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强化高危人群识别评估、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援助实战能力。(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日常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引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稳妥把握宣传报道的科学性、适度性和稳定性,统筹新闻信息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摒弃“唯流量论”的错误导向,营造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心态的氛围,减少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充分发挥网格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村(社区)干部、综治调解员、志愿者等人员的前端日常排查作用,及时发现家庭变故、失业、失学等心理危机风险,做好日常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早化解。必要时,调配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中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或支持。(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共青团黑龙江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在重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发生时,按规定程序启动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应急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心理影响评估,确定受影响人群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配专业力量,分类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建立区域性心理危机干预资源统筹调度机制。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援助要与其他危机干预应急工作有效衔接,有效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发生。应急期过后,可依托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等,持续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省、市级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工作纳入平安龙江、健康龙江、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格局。
(二)各市(地)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工作,探索社会资本投资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在资源配置、支持保障、职称待遇等相关工作中,要统筹考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发展需要,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三)各市(地)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对照省级工作方案要求,在7月底前制定完善本辖区社会心理服务及危机干预机制落实方案,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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