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张清单”典型案例违反《消毒管理办法》
口腔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一、主要案情
2023年2月2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监督所在对哈尔滨市某口腔科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定期开展灭菌与效果检测工作,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存在的问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月24日,该诊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提供了与黑龙江某骨科医院签署的委托医学检验协议等材料。由黑龙江某骨科医院出具的某口腔科诊所高压灭菌器生物监测报告,结论为合格。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开展了生物检测。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某口腔科诊所未开展消毒灭菌设备的生物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在案件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诊所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现,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77项规定:初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已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77项规定,经集体合议,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点评
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本案中,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开展高压灭菌器灭菌效果生物监测的佐证材料,且询问过程中也承认违法行为属实。在执法人员下达监督意见后,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环境,依据“四张清单”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符合法治精神。
近年来,南岗区卫生健康局、南岗区卫生监督所不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建立统筹联动机制,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容错纠错机会,推动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在本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执行“四张清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理念,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四张清单”制度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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