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张清单”典型案例违反《消毒管理办法》
乡卫生院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案
日期:2024-01-10 14:25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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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7月20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呼玛县某乡卫生院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经行政指导,该卫生院于7月24日建立了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并认真按照制度执行。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77条“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点评
由于本案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感染性疾病传播,且该卫生院负责人整改态度积极,为了有效贯彻执行包容审慎“四项清单”制度,以警示、教育为主,结合约谈取得了良好优化营商环境效果,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责任意识,有效维护了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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