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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例:
卫生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日期:2024-02-19 15:37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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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10月26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呼玛县白银纳乡某村卫生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省、地发布的“四张清单”,依据《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第78项不予处罚(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呼玛县卫生健康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点评

本案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感染性疾病传播,且该卫生所负责人整改态度积极。为了有效落实“四张清单”规定,以警示、教育为主,结合约谈取得了良好效果,进一步提高消毒产品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维护了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责任编辑:彭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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