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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本)》:哪些人有权复制病历?复制病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日期:2024-05-16 18:33 来源:知否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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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孕妇李某因宫内孕6个月,于2001年4月26日入住某医院,于6月25日进行剖宫产术。助娩4个胎儿,三男一女。新生儿出生后转入儿科,李某于同年6月29日出院。四个新生儿按照出生顺序命名:孟某生、孟某平、孟某新、孟某安。因诉讼需要,孟某新之父孟某要求被告医院提供2001年6月25日到2001年7月20日期间的住院病历,然而遭到医院拒绝。孟某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提供病历。医院反复查询,当时只找到了患者李某的病案。孟某新之父孟某申请查询的病案资料经过反复查询并未找到。当时孟某并未提供其与患儿的新身份关系证明。提交的查询手续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等。可以认定孟某、李某夫妻的4胞胎儿女已经转入被告医院的儿科进行治疗。孟某新与被告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本)》的医保报销和住院报销规定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医院应当向原告孟某提供其住院资料。判决如下,被告向原告孟某新提出申请。被告提供其于2001年6月25日至2001年7月20日期间的全部住院病历资料。

复制病历的申请主体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本)》等规定书写病历。

病历对于患者而言,在报销、购买保险、就诊复查、纠纷诉讼和了解病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律规定了复制患者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本)》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询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照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第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第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同时第二十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者仲裁、商业保险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的部分或者全部病历……”

由上可以看出,有权复制患者病历的包括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保险机构。

复制病历需要提交的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本)》中明确规定,患者本人申请复制病历时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患者代理人申请复制病历时,应当提供患者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申请复制病历,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申请复制病历时,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的委托代理关系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同时,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在法定情形下提出审核、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要求。应提交如下资料。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必须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制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资料、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直接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历复制流程及规章制度的完善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设立病历查阅、复制窗口,方便患者复制病历。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查阅、复制流程。对于患者申请复制病历的,应当及时受理。对患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缺少相关证明或者申请复制的主体不合法,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最后,申请人申请复制病历时,应填写申请单并选择申请复印的具体内容和份数。不要填写“所有”“相关”“主观病例”“客观病例”等模糊性表述,并由申请人签字。如果申请人要求复制全部病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权查验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因此,医疗机构应为患方复制全部病历资料。病历复制后,应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如病历尚未全部完成或者尚未归档。应当告知患方相应情况以及再次复制的方式和时间。

责任编辑:彭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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