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生为私事擅自复制患者病历!医院被罚15000元!
给我打一份咱们医院患者江某的病历资料,这是他的就诊卡号!好的,王医生,马上就好!就这样,一份患者的病历就到了别人手中,随后,王某又到服务大厅加盖医院印章,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虽然王某是这家医院的医生,但却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到了患者的病历资料。
这是怎么回事呢?为找证据擅自调取病历。
原来,医生王某和患者江某有私人矛盾。据了解,王某和江某住在同一个小区。一日,王某的儿子与江某发生了矛盾,江某受伤。两家协商不成,江某及父母进行起诉,要求赔偿。
事发后,王某听说不久前江某曾在自己工作的医院就诊,就想看看江某说的和实际受伤的情况是否是一回事?看江某的就医部位和冲突损害部位是不是有重叠?就找到江某的就诊卡号,来到医院的病历管理部门,未经允许私自复制了江某的就诊病历,随后,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病历属于患者个人隐私,未经患者允许,他人不得随意查看,但是王某运用自己的私权,去完成这一套行云流水的操作,实属让人气愤。
随后江某的家长以王某私自复印江某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为由,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投诉。
卫生监督员调查后,确认了上述事实。虽然随意调取病历资料的是医院的医生,但是这种个人行为的背后体现了该医院管理制度的问题。
该医院的王某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复制(打印)患者的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时,未考虑医院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该医院对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培训和管理不到位。
该医院的行为不符合医院《病历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未遵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复制和查阅病历的相关法规
根据规定,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才可以要求复制或者查阅患者病历资料。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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