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强调“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李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中,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而后敦促被申请人主动将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提供给申请人。该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彰显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启发作用。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被申请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发挥上级机关的监督作用,敦促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在本案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就解决了相关争议,彰显了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行政效能。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可以有效防止程序空转。目前,由于行政诉讼对于争议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有限,在公民实质利益诉求的实现上有一定的局限,有时可能出现诉讼程序终结但“案结事未了”,公民诉求难以实现,亟待纾困。通过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避免当事人提起一审、二审等,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有效节约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合法性又包括合理性,并且行政机关直接面对行政争议,取证调查更为方便。如本案所示,可以更精准、灵活地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纠纷,减少了程序空转,节省了公民的时间和金钱等成本,符合行政效能原则,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在要求。我国也有部分法律规定明确授予行政机关撤销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等。同时应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自行纠错的过程中也要遵循法律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在法律的安定性、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变动性之间寻求和谐的平衡。
行政机关对自行纠错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要维护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平衡,避免不当损害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要遵守正当程序,运用回避、说明理由及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保障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公平、公正、公开;要做好自行纠错机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之间的衔接,如果在纠错过程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补偿和赔偿标准的要积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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