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黑龙江省母婴条例》案例:某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未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案
案情介绍
海林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于2024年2月26日依法对海林市某托幼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托幼机构1名工作人员李某未能出示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从事幼儿教育工作。针对上述问题,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李某进行询问。
处理结果及依据
海林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于2024年3月1日对该托幼机构进行回访,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李某已经完成健康体检,于2024年2月27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该托幼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母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项对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处罚“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不予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依据《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幼儿园不予行政处罚,综合考量了该幼儿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为提高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保障托儿所、幼儿园儿童身心健康,新招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此外,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集中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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