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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违法必究!一起历时近5年的非法行医案

日期:2026-02-10 15:44 来源:微信公众号卫生健康法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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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一起无证行医案件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翁某某自称能治疗疑难杂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对患者林某某偏瘫的右下肢进行刮痧治疗。因翁某某无固定非法诊疗场所、多次联系未到案配合,调查进展缓慢甚至一度停滞。

根据受害人家属与翁某某约定由家属委托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显示,受害人林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七级残疾,但因该鉴定未体现损害结果与翁某某刮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再次陷入僵局。在此期间,*** 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通过受害人家属、邻居及受害人曾就诊的医疗机构等多方提取证据材料,证明受害人在接受翁某某刮痧治疗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多方收集证据后,2023年***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害因果关系鉴定书》显示,翁某某用牛角剜进受害人右下肢胫前肌肉深层,并用大棉签大面积搓烂皮肉,造成皮肤软组织肌肉严重感染,流脓不止,最终导致患肢坏死,确认翁某某对林某某右下肢刮痧治疗与林某某七级伤残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估为75%±5%。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卫生健康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处罚结果

2024年3月,翁某某终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月被公诉机关批准逮捕,并经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2025年2月,法院以被告人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翁某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继承人)因本案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1726.68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第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第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责任编辑:彭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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