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缺失,一企业被罚5万
一桶“无标识”的稀释剂,可能是威胁劳动者健康的 “隐形陷阱”。作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劳动者将无从知晓风险、无法做好防护,本可规避的健康隐患便会悄然蔓延,撕开劳动者的健康防护网。
案情回顾
去年夏天,在对**某锅炉辅机制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其危化品仓库角落里十几桶“光溜溜”的稀释剂引起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的注意,该稀释剂仅贴有“杭州**某油漆公司”“稀释剂”等字样合格证,此外无任何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并且该公司也无法提供该稀释剂的中文说明书。
执法人员随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电子发票,追溯到销售此稀释剂的**某油漆有限公司,并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抽样送检,该稀释剂含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1,2-二氯乙烷、乙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 等化学类成分,证实该稀释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经进一步核查确认,该油漆有限公司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稀释剂,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职业病防治无小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说明是重要的安全 “提示牌”,能提醒劳动者警惕风险、做好防护。标识与说明的缺失,可能导致一线工人对产品有毒成分不知情、防护不到位或应急处理不及时,进而酿成严重后果。企业需以案为鉴,主动履行主体责任,让“警示标识”真正成为守护劳动者安全的 “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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