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拨打12345热线引发的案件,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且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前提。
第一,12345热线针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诉求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345热线受理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不受理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12345热线将属于部门职能的事项转至部门办理或者将部门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等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指导意见》,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热线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不服的,应依法以该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12345热线将部门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的行为,一般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12345热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受案排除范围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一般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指导意见》,12345热线要依法依规完善包括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于12345热线针对受理范围诉求作出的答复或者不作为行为,人民法院需审查其是否属于过程行为、信访处理行为等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以及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视情决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适当渠道救济权利,防止矛盾升级激化。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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