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普法园地(以案释法)

臧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针灸诊疗活动

日期:2026-07-13 16:19 来源:微信公众号卫生健康法制实践
【字体:

案情介绍:

2025年8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称臧某某在家中给人针灸治病,疑似非法行医。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一患者右手臂正在进行针灸治疗,臧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针灸)。

案件处理:

臧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针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物品,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健康无小事,诊疗需合规。针灸等中医诊疗活动专业性强、风险较高,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服务,存在操作不当引发感染、神经损伤等医疗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就医务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及具备合法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同时,警示各类从业者,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彭春丽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邮编:150090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电话:0451-85971160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