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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实习医生无证拔牙 致人死亡 获刑1年半,非法行医敲响警钟

日期:2026-07-13 16:20 来源:微信公众号卫生健康法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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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6月3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黄某城系某口腔门诊部实习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4年4月,黄某城在患者刘某某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为其拆除牙套并实施拔牙操作。术后患者出血不止,后因自身所患急性早幼粒性细胞白血病等严重基础疾病,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虽然患者的死亡主因并非拔牙行为,但考虑到患者本身有多种严重器质性疾病,因此适用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其所在口腔门诊部赔偿17万元,合计37万元。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第三十五条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黄某某在没有带教老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属于违法行医。这反映了涉事医院带教不严的问题。

3.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就擅自给患者拔牙,这种做法风险极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在紧急状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而本案中,患者情况并不危急,且有自主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在未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拔牙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承担后果理所应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

拔牙属于外科有创诊疗操作,纳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口腔科执业范围,仅限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注册在对应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本案中,无证人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切勿因其所在的口腔门诊部仅通过和解向患者赔偿即存侥幸心理,忽视聘用无证人员的风险。

一、无证人员缺乏医疗系统能力与经验,直接对患者造成的健康损害

拔牙并非简单拔除牙齿,涉及牙槽骨、神经、血管、邻牙、上颌窦、软组织等解剖结构,无证人员无规范化临床训练,极易出现不可逆损伤,包括但不限于:下牙槽神经损伤、软组织撕裂、牙槽骨骨折等术中急性损伤;术后继发感染与远期后遗症;麻醉相关致命风险等,本案中的患者属于本已患有严重基础疾病的特殊体质人群,无证人员缺乏术前评估能力,对拔牙存在系统性风险认知不足,是引发本次纠纷的核心原因。

二、医疗机构须兜底赔付,向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 1218、1222 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使用无证人员行医,属于医疗机构隐匿 / 拒绝提供病历、诊疗人员资质违法,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无需患者举证诊疗操作失误。

三、医疗机构将面临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此外,涉事的医疗机构或将面临其他连锁监管惩戒,如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直接判定不合格,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新增诊疗项目、不得增设分院、不得医保定点续签等。因此,本案中的口腔门诊部并不能通过“花钱了事”,即可免于后续的行政监管处罚。

四、医疗机构负责人被追究刑责的风险

本案中,若患方不予和解、坚持追责,医疗机构负责人明知涉案人员无执业资质,仍安排、默许其独立实施拔牙操作,属于教唆、纵容非法行医,可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共犯,依法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长期批量聘用无证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还将从严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结语总结:

医疗从业者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方可从事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不可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临床工作切不可疏忽大意,抱有侥幸心理,特别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陷入法律和执业双重风险的困境。

责任编辑:彭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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