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全力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 国家防控动态

公告

日期:2022-12-27 01:45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字体: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邮编:150090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电话:0451-85971160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