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日期:2022-12-27 01:45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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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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