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 (胰岛素专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黑药采领发〔202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胰岛素专项)落实工作,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胰岛素平台挂网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中选价格将中选产品在省集中采购网挂网。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对于非中选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开展非中选产品价格调整工作。
二、签订购销合同,确保完成使用。各市(地)医保局要组织好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的合同签订工作。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签订购销合同,对采购量和采购总金额进行确认,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双方确认完成后加盖公章分别留存,同时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合同报当地医保局备案。各市(地)医保局要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采购数量,鼓励各医疗机构更加准确的报送带量采购数据。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应统筹平衡挂网价格、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的设定,着力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
四、严格执行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统一稳定。落实国家集采第六批中选结果有关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货款支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配套措施参照《关于做好国家和省级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函〔202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落实预付周转金,确保按时回款。市(地)医保局要组织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30%落实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及时拨付;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市(地)医保局要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及按时支付药品款等内容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促进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和按时回款。同时要严格执行结余留用考核的相关规定,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六、规范采购行为,保证药品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沟通,做好提前备货准备,确保执行日期前将中选药品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及时回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订单,医疗机构在收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确认收货,确保网上采购数据及时准确反映采购过程。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优先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各地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各市(地)医保局要加强采购进度监测,及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
七、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市(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如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上报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
八、严抓政策落实。各市(地)医保部门要做好供应情况监测,对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及时上报省局。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要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各项配套政策落实,确保中选结果落到实处。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增强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认同感和主动性,同时做好舆情监测,针对可能出现的矛盾,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群众诉求,确保百姓真切的享受到改革红利。
九、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2年5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执行日起计算。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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