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联合13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
为了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严厉打击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省妇联、省军区保障局等13部门制定《黑龙江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活动,进一步强化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健全部门分工合作、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二)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
(三)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
(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责任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管和核查,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采供精、采供卵和代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行为自律。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法部门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联合打击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工作合力。
(三)网信部门负责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清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信息,处置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网站平台,做好专项活动的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共同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案件查处提供指导。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作中发现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一律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身份、指纹等设备的配备。
(六)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网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互联网上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等服务的监管。依法配合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服务、非法买卖卵子等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
(七)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生殖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将法治教育与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加强权益保护宣传,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八)民政部门严格履行依法收养登记职责,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涉及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查获的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鉴定等技术工作。
(十一)妇联负责发挥组织优势,依托相关工作载体和阵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二)驻省军队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单位卫生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同步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7—8月)。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按照方案明确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工作。包括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和自查整改等工作。
(二)重点抽查阶段(8—10月)。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对本地专项活动的重点抽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适时联合各省级相关部门对重点市(地)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暗访,并将专项活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回头看”进行推进。
(三)活动评估阶段(11—12月)。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地各部门对专项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该《方案》明确了本次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目标、任务、分工和实施步骤,并对进一步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健全部门分工合作、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做出部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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