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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5-001376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07-15 15:41:44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黑卫应急规发〔2025〕4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7-15 15:41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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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党委网信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品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国卫办医急发〔2024〕6号)文件精神,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

  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日      

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部门协作,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国卫办医急发〔202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

(一)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医疗监督执法队伍是保障医疗领域法律法规落实的重要力量,是实施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的基础。各地要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持续提升监督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夯实医疗监督执法保障。

(二)建立医疗监督跨部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管、公安、网信、行政审批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会商机制,将其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商会议,通报各部门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监督执法结果综合运用和相关重大工作事项等。

(三)健全医疗监督执法事项清单。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根据本行业日常检查和监督执法发现或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反映涉及医疗执业过程中突出问题和系统性风险,以及舆情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等要情,探索建立、形成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清单。

(四)建立健全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医疗领域问题线索主办、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建立“一案多查”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在查办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发现的违法主体上下游关联企业、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另案处理或通报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通过部门联动,查办案件中的关联违法行为,实现“一案多查”,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其他行政部门在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参与打击欺诈骗保、行风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涉及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公安等部门要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框架下,健全医疗领域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面广、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可“一案一策”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由案件线索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如后续需要人民法院配合,可将相关情况抄报同级人民法院,以更好加强信息沟通、协作配合。各部门既要分工负责,又要服从牵头部门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联合发布相关信息,确保案件处理及时稳妥。对社会关注、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可由相关成员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确保案件处理及时稳妥。

(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协调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界限,明确案件移送标准,禁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或者判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八)落实部门联合抽查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双随机联席会议统筹部署,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施医疗卫生行业部门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业一查”事项清单暨部门联查事项清单(第四版)》明确的事项,会同配合部门制定联查计划,规范开展抽查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被监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扰。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强化专项整治

(九)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医疗执业日常监督、举报投诉、社会舆情及关注热点等情况,重点针对医疗美容、人类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处方管理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过度诊疗、欺诈骗保、非法回收药品、虚假宣传、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整治。专项整治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工作方案,联合整治的目标任务、开展范围、部门分工、实施步骤等内容;配合部门按照分工落实监管职责。

(十)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中医药、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监测、案件移交等多种途径,加强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做到“查早查小”“露头就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把打击非法行医作为常态化监管措施,建立跨地区行政处罚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好异地两次行政处罚未能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加大非法行医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持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

(十一)集中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和有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在查处未经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时,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年内不受理当事人广告审查申请;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诊疗科目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需要查询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网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监测,发现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发布的疑似虚假医疗信息后,可转交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对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APP),净化网络环境。

(十二)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行为。公安、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情况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进行摸排,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网上挂号系统、电子病历系统安全防范,采取措施提升预警反制效能,不断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要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三)净化社会办医服务环境。营造社会办医疗机构公平准入机制和经营环境,明确准入条件、管理规范和监督要求。依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医疗服务环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依法执业,切实维护良好医疗服务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坚持创新驱动,提高医疗监督执法联动工作效能

(十四)创新数据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强监督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推广通用检查系统,完善行业执法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汇聚、整合、分析医疗行业关键信息,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提供可靠数据支撑。要加快不同执法信息平台数据共享,破除不同监管领域“信息孤岛”,提升“互联网+监管”效能。要持续完善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通过监督管理平台及时推送和获取涉及医疗机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以及“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监督执法信息。探索建立行政处罚案卷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互相查阅涉及医疗监督的检查记录、处罚案卷等文书资料,共同提高医疗服务领域监督执法水平。

(十五)探索建立医疗监督风险预警机制。各地要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模型,不断完善大数据预警机制。探索推行非现场监督执法模式,提高违法线索发现能力。不断演进监督执法平台的数据算法,对医疗监督相关的定点监测、抽查抽检、投诉举报、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对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数据、医师护士注册数据以及医疗监督执法数据进行交叉比对,第一时间发现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和医护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线索,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形成“问题发现—风险预警—执法处置—信息反馈”闭环执法模式。

(十六)强化信用管理和监督执法结果应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医疗监督领域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准确全面记录医疗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示曝光违法行为,对医疗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人实行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综合监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监督跨部门联动执法工作,将其作为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要内容,作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不断提升综合监管合力。

(二)依法履职,加强工作联动。各部门、各单位既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实现医疗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要素监管。

(三)普法宣传,压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边执法、边普法”,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进医院活动,切实增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守法意识,压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要加大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医疗行业联动监督执法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印发

《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曲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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