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2025-05-30 10:08:48
  • 《黑龙江省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5-05-30 10:08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一、制定背景

2025年3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决定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为落实好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4条,分为5章,分别为总则、医师注册、注销和变更、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规定了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满足的条件。

(二)医师注册,明确了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进行注册的办理程序。

(三)注销和变更,明确了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进行注销和变更的相关要求。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附则,明确了对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其他相关要求。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张宇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邮编:150090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电话:0451-85971160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