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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6-07-02 10:11:46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黑卫食品规发〔2026〕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7-02 10:11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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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卫食品规发〔2026〕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

为规范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和运行管理,保护用餐人员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和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和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发〔2024〕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食堂是指设于医疗机构内,供单位员工、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设置集中就餐区域,但通过餐车、点餐等形式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食堂。一级及未评级医疗机构设有食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院食堂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招标采购、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工作负总责。医疗机构应当在领导班子中指定具体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招标采购、财务管理、供餐服务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以医疗机构法人登记证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配备与食堂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并执行原料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八条 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以下简称承包经营)食堂的医疗机构,应选择在医疗机构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要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并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列入合同(协议)终止条款。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医疗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引入承包经营食堂的,还应建立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定期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的规定,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的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保障供餐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等生产加工食品。根据《黑龙江省学校、医院、景区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清洁厨房指引》《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鼠(虫)害防治工作指南》等,做好场所布局、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废弃物管理、鼠(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根据患者需要设置送餐专用通道,并安排专人送餐。送餐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严格执行,保证食品安全。

需要在各楼层病区供餐的,各楼层应分别设置供餐专用区域或封闭式移动供餐车。分餐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内。

第十三条 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袋应选购印有“QS标识及编号”的产品,或其外包装上印有“食品接触用”“食品用”“食品级”等字样,并明确标注材质(如PE、PP)、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及符合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应进行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检查。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4-8℃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时间精确到分钟。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按规定将食品加工重要环节纳入视频监管范畴,接入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医院食堂所有人员按照规定的途径报告风险隐患,及时组织核查,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对报告人员及时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强化食品安全教育培训,突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一名食品安全法律明白人,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落地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是厨房内部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部位。要建立隐患台账,杜绝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食堂厨房内的燃气管道、法兰接头、阀门应当定期检查,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接、改拆电线、燃气管道和电源、气源。如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及时通风,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食堂厨房内电器设备的线路应正式安装,不得增加容量,不得超负荷或过载运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食堂厨房内应配备干粉式灭火器、灭火毯等器具,并放置在明显部位。

第二十五条  全体厨房工作人员每日离岗之前,需对作业区域开展安全排查。除冷藏柜外,其余厨房电器均应切断电源、拔除插头,同时关闭燃气阀门,按要求完成安全检查台账记录。

第四章  食堂招标采购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食堂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如实反映食堂财务状况,不得虚报、冒领、挪用资金。

(三)完整性原则。确保财务核算的完整性,不得漏记、少记、多记。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事项,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委直医疗机构食堂招标采购前需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禁对个人承包,并向省财政厅申报出租申请,依法依规履行招租程序,经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招租,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根据隶属关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食堂所有收入(含职工餐费、患者餐费、家属餐费等)须全额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统一核算,须通过医院指定收费系统或票据收取,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得截留、挪用食堂资金。

第二十九条  食堂支出需专款专用,优先保障食材采购、食品安全设备运维等核心开支,严禁将食堂资金用于医疗机构行政办公、设备采购等非食堂运营事项。支出需凭合法合规票据报销,报销流程需经食堂负责人、后勤管理部门、医院财务部门三级审核。

第三十条  医院食堂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采购食品原料辅料等采购程序。食材的采购价格应当符合市场实际。不得原材料采购“白条”入账。

第三十一条  医院食堂不得在食材采购时虚报高价、虚开发票,从而导致食材以次充好、食堂经费套取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医院不得用食堂收入乱发津补贴;从医疗机构食堂列支招待费、购买酒水和礼品等费用;以伙食费名义虚报核销其他费用。

第五章 供餐服务

第三十三条  医院食堂要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提供的餐食合理定价,原则上同一类菜品不应明显高于市场普遍价格。

第三十四条  医院食堂要丰富餐食种类,结合实际提供半份餐、小份餐等不同规格、不同价格选择,在显著位置公示,引导就餐人员按需适量点餐就餐,便于不同人群选择消费。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发院内点餐、送餐APP或小程序,为住院患者及家属提供更加方便可及的饮食服务。

第三十五条  医院食堂要保持就餐环境干净整洁,食堂光线充足明亮,就餐环境保持合理通风、无异味。食堂桌面、座位、地面、档口等部位干净整洁、遇有餐厨垃圾及时清理。打饭打菜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合理规划并设置打饭档口,就餐高峰期加强排队秩序引导和维护,提升就餐环境的舒适感。

第三十六条  医院食堂要积极开展营养健康食堂建设,在提供基本供餐服务的基础上,践行合理膳食、营养健康理念,当排头、做表率。

第三十七条  医院食堂要结合实际,为高血脂、糖尿病、高尿酸血症等慢性病患者,孕产妇、老年人、康复患者等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餐食服务。

第三十八条  医院要在食堂出入口、餐桌、病房床头等明显合理位置,公布院内投诉联系方式,保持24小时畅通,第一时间对接患者家属有关诉求,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和后续处理,营造良好医疗服务环境。

第六章 行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医院食堂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医院食堂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市(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掌握辖区医院食堂底数情况,并动态更新。

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要依托食品安全宣传周等载体,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教育。

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对辖区医院食堂进行全覆盖督促检查,对不低于辖区总数10%的医院食堂进行抽查;省级开展随机抽查。

第四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进行。

各级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局分别负责医院、中医医院、传染病院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相关处(科)室负责牵头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对接同级食安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要求传达贯彻、组织协调、汇总报告等工作。

医政、基层、妇幼、中医医政和疾控局传防公卫等处(科)室,分别负责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院、传染病院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有关数据、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督促做好供餐服务有关事宜。

财务处(科)室负责医院食堂对外承包的招投标管理,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指导医院加强对承包方的监督,定期考核评价。

医疗应急处(科)室负责牵头开展医院食堂安全生产工作,医政、基层、妇幼、中医医政和疾控局传防公卫等处(科)室按行业管理分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院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督促医院食堂健全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其依法合规组织开展食堂承包经营招投标、加强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对承包经营企业实施考核评价和管理。督促建立餐饮服务质量评议意见受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餐人员的投诉和建议,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督促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明厨亮灶”“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医院食堂,分别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限时整改,督促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承包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医院食堂,其所在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由所在地市(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包含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解读:黑龙江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和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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