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保障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委结合《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黑卫职业健康规发〔2021〕11号)要求和实际工作,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对于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执业规则、培训考核与监督管理等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四)《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医师的管理工作,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资格认定、执业规则、培训考核与监督管理、附则。《办法》对职业病诊断项目类别范围、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情形、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执业规则、培训考核、继续医学教育、诊断项目变更条件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说明,进一步规范了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医师的管理工作。同时,明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全面工作,承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申请和变更申请工作;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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