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736916951/2026-007855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12-31 13:58:31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 黑卫人口规发〔2025〕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12-31 13:58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5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减轻家庭养育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补贴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利用财政性经费或国有资产等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金发放和管理。市(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提高普惠托育服务质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初步认定以及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与管理,定期巡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监督托育服务质量,抽查收托人数。

各级教育部门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托幼一体幼儿园在托2-3周岁幼儿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积极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一)资质合格。证照齐全、有效,完成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并取得回执。

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服务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

(二)收费合理。全日托的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每孩每月保育费(不含餐费,下同)分别不高于上一年所在市(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的70%、65%、60%。半日托保育费不高于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收费项目、标准、方式等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向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不得乱收费。

(三)办托规范。办托条件、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服务要求。各地可参照《托育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估办法,明确具体要求。

(四)保障质量。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虐童事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家长满意度达到85%以上,社会评价良好。

(五)接受监管。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与评估管理,及时、准确报送托育服务相关信息。

第七条  普惠托育机构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机构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承诺保育费在普惠价格区间内不随意涨价,保持收费价格稳定。对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可在备案时同步申请认定。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相关工作机制,成立评估组,对申报的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资质核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报市(地)卫生健康部门。

(三)市级认定。市(地)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结果一个月内,应对各县(市、区)审核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同时,现场抽评数不低于各县(市、区)认定数的10%,市级抽评结果与各县(市、区)级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四)公示和省级备案。市级认定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普惠托位数量、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同时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最后公布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逐级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八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第三章  运营补贴标准

第九条  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按照乳儿班每孩每月380元;托小班每孩每月280元;托大班每孩每月19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月补贴的最高孩数不得超过该机构被认定的普惠托位总数。

第十条  运营补贴按自然月计算,每名婴幼儿当月出勤达到或超过12天的,按一个月予以补贴;达到6-11天的,按半个月予以补贴;少于6天的,当月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婴幼儿离开所在托育服务机构的,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次月起不再计入补贴基数;新招婴幼儿自入托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月起计入补贴基数。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自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当月开始计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因故停办或被取消普惠资格的,自当月起取消该机构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将在托2-3周岁幼儿填报到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幼儿园未设置独立托班,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按学前教育进行服务管理的,不纳入本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  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人员工资、水电物业取暖相关公用经费、人员培训、购买图书玩具、日常维修等运转支出,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赞助捐赠、投资入股及金融理财等非托育服务用途。 

第四章  运营补贴申领流程

第十五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领。

(一)机构申报。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5日前,向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上年12月和当年1-5月共计6个月的运营补贴申请表、收费凭证、婴幼儿出勤记录表等材料;于每年12月5日前,向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当年6-11月共计6个月的运营补贴申请表、收费凭证、婴幼儿出勤记录表等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抽查、日常监管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实际收托孩数、在托月数、当期应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审核托幼一体幼儿园补贴时,可参考教育部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叉比对,准确核查在托人数、在托月数等信息。

(三)社会公示。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将拟补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及补贴孩数、补贴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将拟补贴的相关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四)补贴发放。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使用银行对公账户用于领取运营补贴资金,对公账户向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补贴资金每年至少发放两次。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12月和当年1-5月的运营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6-11月的运营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有条件的市(地)可根据实际增加发放频次。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的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和收托情况计发补贴资金。对停止办托的,应在机构完成在托婴幼儿退费并妥善转移安置后,再计发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核验一次,经审核,不符合普惠托育机构办托标准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发放补贴资金;整改完成后,经认定合格,重新计发补贴;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普惠托育机构资格,并在5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在5日内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托育机构。享受政府补贴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按属地政府普惠价格收取保育费或发生乱收费现象;

(三)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存在安全、卫生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格,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六)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地)、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分担,市(地)与所属区分担比例由各市(地)确定。

第二十条  在统一执行省级补贴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各市(地)出台其他形式的托育补贴政策或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前,省级财政将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按照预计数全部提前下达到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各地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并发放补贴,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当年执行情况下年据实结算。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贴等违规问题,督促相关市(地)、县(市、区)责任部门整改到位,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市(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定期公布享受运营补贴的机构名单、补贴孩数、补贴金额等信息,并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垦、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由中直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补贴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按职责解释。各市(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5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自2025年9月1日起计发。

附件:附件1: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资格申请表

附件2:申请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人员名单及资金统计表

附件3: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汇总表

附件4: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机构报备表

附件5: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资金预算(结算)表

关于《黑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张宇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邮编:150090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电话:0451-85971160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